医学虚拟仿真实验平台
课程展示

首页 > 中心动态 > 正文

厦门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处理的若干规定

2019年05月05日 

厦大资产[2001]9号

一、厦门大学资产管理处主管全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物资设备科具体负责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保管和处理工作。

二、仪器设备一经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案或报告,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应的报废(损)、报失审批表格,详细说明原因,经领导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物资主管部门复核鉴定。

1.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根据具体情况,保管、使用人应按原价10%(含)以上赔偿。

2.对于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提出免予赔偿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单位领导审核后送物资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免于赔偿。

三、因技术落后,使用年久,性能严重下降,无零配件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经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等进行鉴定,并填写相应的报废审批表格,由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物资主管部门复核鉴定。

四、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审批权限:

1.报废部分:单价10万元以下的由物资主管部门复核鉴定、审批;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由物资主管部门复核鉴定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2.报失部分:单价800元以下的由物资主管部门复核鉴定、审批;单价800元(含)以上的由物资主管部门复核鉴定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固定资产及低值设备报废、报失流程》执行。

五、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物资设备科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不得随意拆、取零配件。

六、为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各实验室需要利用废品资源时,应提出申请,说明要利用的零配件用途及目的,经实验室主任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物资设备科审批。经批准后,可以在回收前(或到废品仓库)拆、取配件,领用的零配件需填写《报废仪器设备(零配件)领用登记单》,登记单第二联送交领用单位供应室登记管理。

七、报废仪器没备原则上不做整机报废留用,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须提出申请,经物资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造册管理,待回收后,予以核销。

八、学校无法利用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废品出售可采用协议竞价和公开招标等方式,收入款全部上缴财务处。

1.不易拆卸、搬运的报废设备,由物资设备科两位以上经办人实地查看、评估确认、进行现场处理。

2.单台(套)原价十万元以下或批量原价二十万元以下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一般由资产管理处自行组织招标竞价出售。

3.单台(套)原价十万元(含)以上或批量原价二十万元(含)以上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共同组织招标竞价出售,具体细则参照《报废物资竞价出售招、投标程序》执行。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处理报废物资的若干规定》、《关于报废物资及回收仓库管理的若干规定》、《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中的零配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仪器设备出借、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教师系列
教辅、实验系列
信息技术系列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临床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中医学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