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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

2019年05月05日 

厦大设备[200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研发服务。结合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1.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设备或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

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3.严重污染环境, 的仪器设备, 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底、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最低要求的。

5.设备物资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首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网页下载并填写《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表格,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单位(学科)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办审批。

2.对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实验办还需组织相关的校仪器专家小组成员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小组的处理意见。

3.实验办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人员送学校办公室呈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无论自购、自筹、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其设备报废均按学校规章制度办理,仪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2.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统一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配件。

3.报废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整台仪器设备若能降级使用,应优先进行调拨处理,对具有展示价值的报废仪器可作为学校展示保留,部分附件、零配件尚有使用价值经论证审批后可拆零利用。

第五条 其他规定仍按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厦门大学仪器报废(损)、报失处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条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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