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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019年05月05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厦大人〔2005〕5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教师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专业、档案专业、编辑专业、翻译专业、卫生技术、幼儿园教师等8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均指上述8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均指受聘上述8个系列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具体设置如下:

1.工程技术职务设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工程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2.实验技术职务设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其中,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实验师、实验员为初级职务。

3.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务。

4.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务。

5.编辑专业技术职务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6.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其中,译审、副译审为高级职务,翻译为中级职务,助理翻译为初级职务。

7.卫生技术职务设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主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其中,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高级职务,主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中级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职务。

8.幼儿园教师职务设幼儿园高级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其中,幼儿园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以“按需设岗”为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学校核定的各专业技术系列的编制数,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七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1~3:3~5:2~6。高级职务的比例视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意见,在学校下达的可聘任岗位数内设置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报各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审批。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九条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须符合《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基本聘任条件外,还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所应聘职务的岗位职责的能力并经确认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见各“附件”),各单位在聘任工作中应遵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报学校聘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应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原本校事业编制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如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关时,已进修5门本专业本科以上基础课、专业课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视为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否则应视为不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

第十二条 凡国家有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和已实行任职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系列,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资格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第十三条 受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续聘或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高、中级职务的外语要求按《厦门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考试实施办法》(厦大人〔2004〕120号)执行, 《厦门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施办法》(厦大人〔2005〕54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中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应是任现职以后取得的。其中,论文、著作和代表作一般应是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论文、著作。本办法“附件”关于任职条件中各类奖项,除特别限定以外,其有效范围为:国家级限前四名(如获得2项同一等级奖励的第五名,可视同1项该等级奖励的第四名,下同),省(部)级限前三名,地(市、厅、校)级限前两名;同级别2项低一等级的奖励,可视同该级别1项高一等级的奖励(如2项国家级二等奖可视同1项国家级一等奖);集体一等奖限第一、第二贡献者。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除学历和任职年限外)按福建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卫生技术职务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确定全校及各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审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实施方案;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成立实验工程技术评议组、土建工程技术评议组、图书资料与档案管理专业评议组、编辑专业评议组、翻译专业评议组、卫生技术评议组、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负责对本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实验工程技术评议组一般按学院组建,其他评议组由学校统一组建。各评议组一般由7~9名受聘高级职务的本专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评议组成员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聘任委员会(聘任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推荐高级职务拟聘人选。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专业技术职务空缺岗位及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等,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首次来校应聘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核。

3.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和考评,对符合应聘条件初次应聘本单位岗位人员进行面试或考核。各单位初定的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申请高聘高级职务的候选人,须提交2篇(本)代表作各一式三份,送3位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2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若有2位专家鉴定认为学术、技术能力不符合应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则不予聘任。经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学术、技术能力符合应聘职务任职条件的应聘人员,专家鉴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代表作送审由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负责,以匿名方式进行。

5.各专业(技术)评议组对高、中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提出评议和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分为优先推荐、一般推荐、不予推荐。各专业(技术)评议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6.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综合各评议组和评审专家的意见,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认真研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择优确定初、中级职务聘任人选,并报学校聘委会审批;等额向学校聘委会推荐高级职务拟聘人选。所有聘任人选和拟聘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应聘人员获得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7.学校聘委会对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报批的聘任人选和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认真研究,以举手表决方式审批初、中级职务聘任人选;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高级职务聘任人选。学校聘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应聘人员获得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所有表决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均在校内进行公示。

8.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第二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议组评议推荐和用人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综合考评和研究并表决通过,提出拟聘职务意见后,正高级职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校长聘任,其他职务由校长授权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批和聘任。

第五章 聘用合同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关聘用合同的条款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等事宜,按《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的聘期一般为3年。担任副高级职务连续受聘3个以上聘期或担任正高级职务连续受聘2个以上聘期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可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从签约之日起至受聘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止。凡工作累积已满25年(其中须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均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须经过3~6个月的试用期。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高级职务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其他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新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聘任组织应按照岗位要求,对受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学术与技术能力、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考评。经确认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其岗位职责、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确认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每学年与所在学院(单位)签订一次年度岗位任务书,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本学年本岗位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聘期内,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聘期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受聘人员,每3年由学校人事处组织一次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试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高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下一学年或下一聘期方具有正常续聘或应聘高一级职务的条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解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第二十九条 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对下一个聘期双方可自主选择续聘或不续聘。若聘任期内每年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经聘任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同一职务岗位。续聘仍须按规定程序通过评议和表决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如应聘高一级职务,则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参与竞聘。任何一方若选择不续聘,应在合同到期之前的3个月通知对方。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责成对方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严格履约,在合同期限内若有3次以上违约,另一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不得提出应聘另一职务或高一级职务的要求。若受聘人员对此有特殊要求,应在签订合同前与学校协商,经双方同意后在合同中作特别约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受聘人员可以在合同签订1年后提出应聘另一职务或高一级职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须在其按期回校后方可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聘任期间的待遇、合同管理及解聘、辞聘、待聘等规定的未尽事宜,均按《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来发布的“厦大人〔2003〕54号”文不再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技术各级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附件二:实验技术各级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附件三:图书资料专业各级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附件四:档案专业各级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附件五:编辑专业各级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附件六:翻译专业各级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附件七:卫生技术各级职务的学历与任职年限要求

附件八: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附件二:

实验技术各级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实验员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

2.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方法和步骤;

3.承担本实验室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他具体工作;

4.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

(二)助理实验师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

2.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3.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4.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实验师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

2.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4.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5.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高级实验师

1.精通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2.组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

3.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

4.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5.主持和协助主持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或主持某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教授级高级实验师

1.精通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和前沿;

2.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

3.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和重大疑难问题;

4.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5.主持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实验员

1.大专毕业;中专毕业的原本校事业编制实验员;

2.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3.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4.工作认真负责,业绩优良。

(二)助理实验师

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专毕业,担任3年以上实验员职务;中专毕业,担任5年以上实验员职务;

2.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3.能熟练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

4.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5.工作认真负责,业绩优良;

6.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2学时。

(三)实验师

1.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4年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6年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大专毕业,担任7年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

2.较熟练地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独立设计过实验方案并能积极主动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3.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基本保持仪器设备完好,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4.工作认真负责,有独立工作能力,业绩优良;

5.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

6.业绩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对实验教学产生良好效果;

(2)自制有特色的实验仪器设备,为学校节省经费6万元以上;

(3)参加过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为30万元(基础实验室为20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并取得突出成绩;

(4)参与实验室建设、实验设备的改进等方面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四)高级实验师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工程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6年以上实验师职务;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7年以上实验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8年以上实验师职务;

2.熟练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

3.组织和指导过大型实验技术工作;或者主持或协助主持实验中心或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较高水平的有关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

5.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

6.业绩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重要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对实验教学产生重大作用,并为学校产生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2)利用实验设备从事开发应用工作,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3)自制有特色的实验仪器设备,为学校节省经费10万元以上;

(4)负责过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为60万元(基础实验室为40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

(5)在实验室建设、实验设备的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级四等奖(前4名)或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或校级奖励(个人或第一贡献者);

(6)指导过2门以上的实验课,并编写过实验讲义或实验教材10万字以上,学生评价良好。

(五)教授级高级实验师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8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9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11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

2.精通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

3.组织和指导过大型实验技术工作;或者主持全校性公共教学实验室或部开放(重点)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取得重大成绩;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至少发表6篇(其中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4篇)高水平的有关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至少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

5.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

6.业绩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重要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并为学校产生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

(2)利用实验设备从事开发应用工作,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

(3)自制有特色的实验仪器设备,为学校节省经费20万元以上;

(4)负责过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为100万元(基础实验室为80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

(5)在实验室建设、实验设备的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三等奖(个人或第一贡献者);

(6)开设过3门以上的专业实验课或研究生设计型综合性实验课,并编写过授课讲义或教材15万字以上,学生评价良好。

三、破格聘任高级职务条件

(一)破格聘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1年以上实验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4年以上实验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以上实验师职务;

2.具备聘任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基本条件,同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1次年度考核优秀和1次校级以上奖励;

3.工作业绩及成果必须具备高级实验师任职条件第6项中的3项以上条件。

(二)破格聘任教授级高级实验师职务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6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7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

2.具备聘任教授级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基本条件,同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1次年度考核优秀和1次校级以上奖励;

3.工作业绩及成果必须具备教授级高级实验师任职条件第6项中的3项以上条件。

(其他部分略)

附件七:

卫生技术各级职务的学历与任职年限要求

一、各级职务的学历与任职年限

(一)医(药、护、技)士

大专、中专毕业(限护士、药士);原本校事业编制医(药、护、技)士。

(二)医(药、护、技)师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专毕业,担任3年以上医(药、护、技)士职务;中专毕业,担任5年以上医(药、护、技)士职务。

(三)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4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6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大专毕业,担任7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

(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6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7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8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

(五)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8年以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9年以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11年以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二、破格聘任高级职务的学历与任职年限

(一)破格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1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4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

(二)破格聘任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双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6年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7年以上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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